市、区)教育部门应当健全孤独症儿童教育科学评估机制,根据市、县(市、区)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分类安置评估结果,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、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或者送教上门等方式,保障孤独症儿童接受义务教育。 第十八条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孤独症儿童,应当就近安排普通学校随班就读。接收孤独症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,应当按照孤独症学生人数配备合理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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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3:52:16